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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二部刑不诉〔2020〕5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镇**村**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的小型轿车从象山县丹东街道永利KTV出发,行驶至本县丹东街道新华路于新平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后民警又将其带至宁波市第四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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