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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V****号小型轿车,途经玉某市玉城街道玉潭路老婆大人前路段时,与蒋某某驾驶的浙J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继续驾车至玉潭路蝴蝶山庄路口又被蒋某某驾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出警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查获,被带往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其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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