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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华府**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05年9月1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张辉,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浙JL****(实际号牌为浙J8****)的小型轿车,从临海市杜桥镇嵩山路驶往台州市椒江区荣安华府,23时56分许途经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506号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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