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街**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机动车从深州市**路**面馆出发,行驶至深州市**街,将车辆停靠在深州市**幼儿园门口休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严重情形,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全案考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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