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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5********,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汕尾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区**路**栋**号,现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区**座**房。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8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3时39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F2C****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9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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