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5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9****小轿车,途经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8mg/100mL。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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