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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组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村。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吉CJ****号牌小型轿车沿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街道行驶时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吉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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