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其粤L2****的二轮男装摩托车从龙门县**往龙门县**方向行驶,途径龙门县**卫生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09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2020年11月19日公开听证评议意见,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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