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6********,汉族,专科文化,遂宁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现住遂宁市圣莲岛**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晚,林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自遂宁市船山区春晓路**号行驶至开善路口时,与未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吴某某相撞,致吴某某软组织挫伤。吴某某朋友到达现场后,林某某驾车送二人到医院,吴某某朋友报警,林某某在医院等候并到案。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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