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D*****小型轿车从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往莆田市涵江区方向行驶,途经沈海高速公路莆田入口处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平均值为108.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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