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3********,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清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福清市**镇**村**号家中吃饭期间食用了一碗半自酿“酒酿”,饭后因身体不适又服用了两瓶其明知含酒精成分的藿香正气水。之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一部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前往福清市渔溪镇凯景小区其朋友的茶叶店内喝茶。当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上述车辆从茶叶店行驶至**镇**路路段时,碰撞到路边石块,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电话通知其妻子,由其妻子委托陈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被到场的民警送医治疗,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两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警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藿香正气水说明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自愿接受交通志愿服务考察,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得分的交通志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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