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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福安市**公司生产部经理,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福安市**乡**村**号,现住福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会展酒店沿南湖桥、湖滨路往福安市九湖路方向行驶,行驶至福安市湖滨南路路段被福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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