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77********,汉族,中专文化,广东**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湛江市坡头区********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从**区宵夜档出发回家,行驶至坡头区**路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经广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驾驶的机动车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其危险性较普通两轮摩托车及汽车的危险性低,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