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现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高)诉字[2020]0458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11月12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自己私家车内喝了4灌啤酒,19时许驾驶湘******小轿车从湘西州经开区出发驶往吉首市**收费站,当车行驶至吉首市**收费站入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07/100ml、101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0.33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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