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常住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路**号**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洋浦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朋友吃饭,期间喝了酒。林某某酒后驾车至普瑞市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进行口吹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1.2mg/100ml。交警带林某某到洋浦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 86mg/100ml。林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照片及测试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悔过书;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鄢月武
书 记 员:吴可任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