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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商厦**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5月10日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A13F8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1时56分许,当其驾车沿崇杭街由西向东驶至崇杭街103号处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8.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资格查询结果、车辆信息网上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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