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1〕19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3260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区**号。2010年9月1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罚款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01日0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W****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区天长北路建设大楼对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建议书,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浓度测试单,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强制措施管理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其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2)其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3)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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