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镇**村,中共党员。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12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博某某博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程路2公里处时,被交警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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