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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123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号,住南昌市南昌县******号**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4日23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赣A******的小型新能源汽车(预约出租客运)送朋友汤某某去医院,途径南昌市澄湖北大道、南莲路、井冈山大道、坛子口立交桥三层,行驶至八一大道电子科技市场门前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民警将林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6.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单、网约车运输证、营运订单、行政处罚决定、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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