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5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郑某某的浙D*****小型轿车沿兴越路由西向东行驶,驶经绍兴市柯某区柯某街道兴越路信访局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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