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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柘荣县,住柘荣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柘荣县城郊乡湄洋往车站方向沿六一五路行驶,途经教育新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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