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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粤VJ****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金湾区**镇**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交**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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