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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Z****的蓝色奥迪牌小轿车行驶至惠城区**街道**大道**号,因其将车辆停放在他人档口前,与档主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接报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移交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东大队处理。执勤交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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