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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11973********,汉族,初中教育文化程度,住青岛市崂山区**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5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崂山区旅游专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崂山区崂山旅游专用路崂山矿泉水厂南400米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7月15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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