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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74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路桥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9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J****6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路桥区蓬街镇振蓬东路邮电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林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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