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N****6)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兴盛街与北程庄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当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且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20年8月22日晚与他人一起饮酒后,独自驾驶车牌号为京N****6的小轿车回家,其行驶100米左右后,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20年8月22日晚与林某某一起饮酒的事实;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准驾车型是C1,以及驾驶车辆的信息;
4.检验报告,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为88.9mg/100ml;
5.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证明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其抽血、讯问的现场录像;
6.到案经过,证明民警于2020年8月22日2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兴盛街与北程庄路交叉口路段查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事实;
7.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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