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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组**号。

本案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工友在**镇**吃午饭时饮用二两白酒后,驾驶川H****1号二轮摩托车,随车搭乘罗某某,从剑阁县**镇**出发向**镇**村方向行驶。当日13时49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行驶至**镇**村至**村村道” **弯”(小地名)处,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7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6 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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