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友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街**委**组,现住伊春市友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3时10分许,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9号牌拖拉机沿伊春市友好区站前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正在例行检查的交警当场抓获。经伊春市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06.44mg/l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林某某指认驾驶车辆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及其他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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