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5********,汉族,中专文化,**技术**,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J****6的上汽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与华光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林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06mg/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