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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二分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出生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1年1月28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途经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子弟中学附近路边时发现一只幼猴,林某某捉住该猴并带回家中饲养。经鉴定,该猴类动物属于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向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涉案猕猴已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猕猴(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6.《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韩体育

书记员:王于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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