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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花园**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10月1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瀛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9日将本案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决定撤回起诉,6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7月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瓶人民币(下同)15元的价格向上家马某某(已判决)收购假冒的樂家老铺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再以每瓶18.5元至21.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等出售。同年9月14日,公安人员查获位于本市白云区**街**号**楼的加工点,并缴获上述假冒产品成品10瓶、生产机器4台、半成品及包材等物品1批。经计算,林某某实际向马某某购入假冒樂家老铺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共400余件20000余瓶,支付货款约320990元。经核实,案发时涉案“樂家老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叶代用品、茶饮料、食用葡萄糖、咖啡饮料,涉案“一代女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冰淇淋、豆粉、家用嫩肉剂、酵母、面包、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认定,涉案“益生菌酵母软糖”与上述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

本院认为,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林某某的苹果手机3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解除扣押,返还其本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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