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9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2020年6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在本市天河区**大道**号**苑**层的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大道支行,申请办理了“高尔夫白金”信用卡一张和“智能商务白金”信用卡一张,后用两张信用卡消费透支。从2015年5月份开始发生逾期,经银行多次电话、书面以及上门催收,均不还款。至2019年11月7日止,上述“高尔夫白金”信用卡共欠本金人民币268559元,其中本金144798.61元,利息38028.98元,违约金85731.68元;“智能商务白金”信用卡共欠款人民币262514.45元,其中本金145493.47元,利息26947.41元,违约金90073.57元。2019年11月14日1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店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传讯到员村派出所接受调查。事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家属赔偿**银行损失,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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