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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疑不起诉适用)(林某某)(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信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 年3 月份开始,林某某明知古某某通过互联网出售实名认证微信号,仍然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风新”(具体身份待查)、 “乔龙”(具体身份待查)、“老九”(具体身份待查)联系,从该些人员处大量购买非实名微信账号密码,随后加价转手出售给古某某,累计向古某某提供非实名微信账号1.8 万余个,实名注册微信号31 个,获利6 万余元;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林某某失去了销售渠道,于是从2019年11 月6 日开始,利用一款名为“大神辅助”的软件,在互联网上招揽客户,销售实名注册微信账号,截止被公安机关抓获,累计向8名客户出售非实名微信号22 个,实名认证微信号37 个,违法所得4515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信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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