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 ,住浙江省**。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4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明知自己持有的电焊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仍要求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联系他人以1000元的价格帮自己伪造了一张特种作业操作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决定书、函、说明、人口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及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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