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中专文化,苍南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苍南县**有限公司申报加入苍南县卤制食品小微园过程中,伪造纳税证明6份(合计税款28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的纳税证明上的“苍南县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1)3303270029791”“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17)”印文均非直接盖印形成。
2019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申报材料、登记材料、印签、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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