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41X,瑶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8时许,林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桂J*****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杨某某从富川瑶族自治县县道715线(富阳—福利)7KM+50M处左侧路口驶出,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向左转弯,导致二轮摩托车与在县道715线上直行的周某某驾驶的湘A*****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所致的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让周某某打120急救电话,并打110报警。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并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且死者是其妻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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