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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86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浙C80****小型轿车沿苍南县龙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日6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龙金大道7KM+300M处即宜山镇东跳村路段时,未能注意安全,操作不当致方向失控,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无牌人力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测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检验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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