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3********,汉族,大专文化,**,住北流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到北流市新丰镇童之梦艺术幼儿园门前路段,由于不注意路面情况而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搭乘邓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0日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李某某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的家属对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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