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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1月18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冀B8****号小型面包车,沿丰津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白官屯镇小王各庄村道口东侧路段时,将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张某甲受伤、张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将车开回家,当日7时9分,林某某在家中报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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