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城**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同案人余某某(已起诉)商量,决定伪造林某某的户口簿用于购房。2019年9月19日,同案人余某某微信联系同案人王某某(已起诉)伪造该户口簿,并于次日向王某某微信转账费用人民币300元。2019年9月20日,同案人王某某微信联系同案人郑某某(已起诉)伪造该户口簿上的“福清市公安局东营边防所-户口专用章”,并微信转账费用人民币25元给郑某某。同案人郑某某伪造了该印章交给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联系上线(身份不详)伪造了林某某户口簿,除将其中的婚姻状态由“再婚”改为“离婚”外,其余内容与林某某真实户口簿一致,其上盖有前述郑某某伪造的“福清市公安局东营边防所-户口专用章”。之后同案人王某某通过快递将伪造的户口簿寄给同案人余某某。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使用该伪造的户口簿购置了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查扣的伪假户口簿、印章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郑某某、吴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印章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相片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等;
5.视听资料:手机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仅购买一本伪造的本人户口簿,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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