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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59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住潮安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经济上缺钱,于2019年11月25日通过朋友介绍,在微信上认识一名叫“卢某某” (另案处理)的男子,双方约定由林某某注册公司和银行对公账户并售卖给“卢某某”,“卢某某”给林某某3000元作为报酬。后林某某将身份信息提供给“卢某某”,并在卢的带领下在本市**镇注册了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开设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从卢处共获得报酬约4610元。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6月13日在广东省潮州市**路段抓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等光盘。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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