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5271991********,初中文化,塔吊工人,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2020年9月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11月,王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提出使用林某某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办理成功后将其转让给他人使用,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林某某办理了贵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阳市南明区工商银行油榨支行办理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并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卖给了王某某。案发后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还了违法所得。林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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