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6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松阳县**街道**路**。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松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非法提取公积金,通过微信联系虞某某(已被缙云警方上网追逃),双方商定公积金提现手续费为提现金额的20%,待提现后支付。后对方要求林某某提供其本人真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个人照片等资料。2019年7月9日,林某某收到微信昵称为“全国公积金提取咨询”(身份待查)快递寄过来的一名为“邓某某”女子的身份证、户口本、增值税发票、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书,及林某某与该女子的结婚证。次日林某某持证到松阳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公积提取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邓某某”身份证制作粗糙,可能系假证,遂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主观故意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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