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33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森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本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了以林某某为法人的杭州**公司和杭州**公司。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将本人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出售给黄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林森从中获利人民币1 200元。
2020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森出售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且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