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完毕重报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3日17时许,大东派出所民警在吉林市船营区建林小区处理警情时,多次口头传唤违法行为人林某某未果,采取强制传唤时,民警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辅警沈某某被林某某和齐某甲、齐某乙殴打,民警身上多处被抓伤和咬伤,执法记录仪被打掉无法工作,后分局指挥增援警力达到现场,齐某甲、齐某乙等人以各种方式妨害执法行动,致使执法行动被迫终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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