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78********,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田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他人购买9立方米杉木原木、4立方米松木原木未能办理木材运输证,其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并承诺办好运输许可证后按12元/立方米的价格支付费用给梁某某。梁某某答应,与林某某核对办证所需相关信息后,于2019年1月24日使用其本人剩余的木材采伐许可证指标办理一张桂01086****(编号45102101011901******)的木材运输证交给林某某。同日,林某某雇请韦某某持该木材运输证将其收购的上述木材运输至百色市田某区田州镇**木材料检查站附近时,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查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对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证件罪。但林某某、梁某某均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前科,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且实施买卖国家证件行为只有一次,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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