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绰号**,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农场**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1994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在广东省廉江市**镇**饭店处因摩托车配件价格问题引发口角,以至两人发生肢体冲突,但两人被在场的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隔开。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便喊来当时在现场附近的同村兄弟林某某(曾用名:林某),林某某在听到林某甲的呼叫后便持木棍去到现场,但林某某手中的木棍被在场的群众拿下后,林某甲便让林某某拿枪到现场,林某某按照林某甲的指示回家持两支自制火药枪去到现场并将其中一支火药枪交给林某甲后,林某某用手中的火药威胁刘某乙并对其实施殴打。期间,林某甲用手中的火药枪追赶刘某甲并开枪将刘某甲打伤,在刘某甲被林某甲开枪打伤后,林某甲与林某某便逃离现场,并将火药枪丢弃在公路旁,刘某甲则送院治疗。后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情达重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及林某某的作案时间是1994年6月16日,案发后,侦查机关没有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也没有在追诉期限内对林某甲及林某某采取强制措施,而林某甲一直在廉江市**镇生活,2008年1月被**农场聘为**部长,同年7月1日任**部长,2012年1月任**至今,没有隐姓埋名或者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本案的作案时间是1994年6月16日,距林某甲被拘留的时间已有25年,已过法定的追诉期限。
本院认为,林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法定的追诉期限,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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