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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四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高中文化月高中文化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7高中文化高中文化高中文化高中文化,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三门县高中文化镇高中文化街高中文化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高中文化月高中文化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高中文化高中文化高中文化高中文化,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高中文化市濉溪县南坪镇半卜村后张庄38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张某某明知刘某某等人(已判)欲用作弊器进行赌博诈骗,以2500元贩卖麻将作弊器一套,并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作弊器安装在温岭市新河镇振兴路134号尚客棋牌室201号房间。后刘某某等人(已判)在与他人麻将赌博时利用该作弊器,骗取被害人韩亮远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2019年11月12日,台州铁路公安处台州站派出所民警在台州站进站平台抓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1.书证:人口信息、营业执照、手机话单、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亮远、徐某某、翟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刘某某、王某乙、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张某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情节较轻,且案发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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