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成立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意付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部员工,在明知经营客户存在“北京赛车”、“时时彩”等赌博、博彩网站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友情链接、投放广告等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现已查证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为推广赌博网站收取服务费用金额为21130元;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推广赌博网站收取服务费用金额为23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认定付某某推广的赌博网站中是否均为赌博网站尚未查清,因此认定付某某为推广赌博网站收取服务费用金额为21130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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