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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乙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46********,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7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平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平潭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林某乙安排林某甲自2014年起向“中石油”**站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乙指使或者明知而放纵林某甲使用威胁手段勒索钱款,平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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